检验报告说油品安全 专家却证实有毒 火锅店老板被判刑食品安全

饮品报/饮品报 / 2018-09-28
油品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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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家出示的名录,使用过的食用油被确定为非食品,属于“餐厨废弃油脂”,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对其的检验标准也不能按照一般的食品标准来检验。

简阳一火锅店“地沟油”检测合格老板仍获刑,检方称损害公益

庭审现场

赔偿金该咋用?

法官表示,这笔钱将作为专项公益基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支付环境资源、食药安全相关的赔偿等公益事项。“如果之后有本案的受害者找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把钱赔给个人。”

火锅店老板因为“地沟油”被抓,蹊跷的是,对油料检验报告却显示符合安全标准……9月18日,这样一起案件在简阳法院开庭。经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五年不等。

这也是成都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老板还被判令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17万余元。

每天早上“关门炼油”两年后终被发现

2015年5月,简阳市民刘女士和丈夫陈先生夫妻俩在简阳市贾家镇开了一家青椒鱼自助火锅店。据店员提供的证言,火锅店平时生意不错,在当地小有名气,平均一天有二十多桌客人来店里消费。然而,食客们没有觉察到,这家火锅店里的油是“无限循环使用”的。据承办法官介绍,夫妻俩专门利用早上10点营业前的时间,将前一天从店里回收而来的锅底,经过过滤、打捞、加热、高温提炼等“工序”熬成半成品,期间还会混入少量新鲜的食用油,最终制成火锅油,供顾客食用。

“为了不让食客尝出异样,混入新鲜油的比例以及火候,都有讲究。据老板介绍,他以前在龙泉驿一家火锅店做后厨时学会了这套,自己开火锅店就把方法‘传’给了厨师。”承办法官介绍道。

不过,2017年8月,在火锅店开了两年多后,夫妻俩的“生意”做到了头。当时,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发现了火锅店后厨的“炼油”工具,于是把线索提供给公安部门,对火锅店进行查封扣押,现场回收的油料也被送到权威部门检验。

检验报告说油品“安全” 专家出庭证实“有毒”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夫妻俩以及厨师起诉到简阳法院。检方认为,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9月18日,本案在简阳法院开庭,合并审理。尽管办案人员在现场查获了油料和工具,然而,循环使用油料的多份检验报告却显示“符合安全标准”。对这个检验结果,办案人员也感到意外。为此,庭审中,参与制定检验标准的省、市两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2名委员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作证。根据专家出示的名录,使用过的食用油被确定为非食品,属于“餐厨废弃油脂”,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对这个检验结果,专家们解释,因为涉案油料已经不是食品,对其的检验标准不能按照一般的食品标准来检验。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制定检验标准时,出于成本考虑,纳入检验项目的有害物质是有限的,无法穷尽,检验时没有把所有高温裂变产生的有害物质纳入检验范围。最终,专家在庭审中证实,即使检验报告显示符合安全标准,循环使用的油已不属于食品,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伤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三人被判二年至五年不等

9月18日下午,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夫妻俩以及厨师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也是成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在民事部分,法院判令火锅店经营者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

“考虑到证据难保留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很少主动采取诉讼的方式向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主张权利,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法律才授权检察院代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保障消费者权利,惩罚不良商家。”据承办法官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今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里新增的案件类型,旨在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节约司法资源。

据了解,“十倍赔偿金”赔给谁、谁来收、怎么用,目前在法律上尚存在空白。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为此专门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这笔钱作为专项公益基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支付环境资源、食药安全相关的赔偿等公益事项。“如果之后有本案的受害者找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把钱赔给个人。”她补充道。

“当证据不足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数额”

法律大讲堂

路边夫妻店销售金额怎么定?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销售金额的认定。据介绍,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设置了三档刑罚,由轻到重依次是:五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达到10万,销售时间较长,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刑期在五到十年的档次。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夫妻俩的供述,火锅店两年的销售额达到了上百万元,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火锅店购买的食物原料、店员工资、店铺租金也试图证明其营业额达到了数百万。但在认定数额时并未采纳上述证据。“当证据不足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数额,因此我们按照购买定额发票的金额和现场查到的记账本里2018年8月11日到8月18日的数额扣除酒水金额,认定犯罪数额达到了11万余元。”而民事部分的十倍赔偿金的基数,则按照火锅的销售额,即8月11日到18日的账目扣除酒水后的1.7万余元计算。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由餐饮界(微信ID:canyinj)整编报道,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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